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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出台华侨权益保障规定 华侨可参加选举活动(4)

时间:2018-01-31 15:16来源:未知 作者:华商会 点击:
第二十条 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、中小学的,享受就读地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。 第二十一条 夫妇双方一方原户籍地为我省的华侨、另一方
第二十条 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、中小学的,享受就读地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。
第二十一条 夫妇双方一方原户籍地为我省的华侨、另一方为国内居民或原户籍地为外省的华侨在国内生育的,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我省或外省的生育政策。夫妇双方户籍均为我省的华侨在国内生育的,适用我省的生育政策。在适用生育政策的有关生育数量规定时,其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其子女数,但其在境外生育拟回国定居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。
 
第二十二条 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、父母,其假期、工资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;父母探望出国定居的子女,参照国家关于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待遇执行。
 
第二十三条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致使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问责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
第二十四条 赴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人员在省内的合法权益保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 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06〕75 号)同时废止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(责任编辑:华商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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